矿用设备安全维修(安装、改造)资质证监督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公平、透明、规范维修(安装、改造)资质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资质证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取得矿用设备维修(安装、改造)资质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检查监督持证单位遵守矿用设备维修(安装、改造)资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按资质认证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资质认证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维修(安装、改造)矿用设备产品,保证维修(安装、改造)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矿用设备维修安全资质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矿用设备维修(安装、改造)资质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监督管理主要采取年审、复查与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

第六条 年审。《矿用设备维修(安装、改造)安全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持证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年审材料。年审内容主要包括持证单位工商注册信息、技术文件、生产条件及其变化情况等。年审合格的矿用维修(安装、改造)企业,由办公室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章,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复查与不定期抽查。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取得资质证的持证单位进行复查与不定期的抽查;对引发或涉嫌引发事故的维修(安装、改造)产品所属持证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因维修(安装、改造)产品或持证单位被投诉进行监督检查;按照上级监督、监察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八条 持证单位应在取得资质证书后第二年度起,每年10月份提交年审材料。办公室对年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持证单位和基本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 复查与不定期抽查可通过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维修(安装、改造)产品监督检验等方式实施。

技术文件监督审查:主要审查维修(安装、改造)产品生产依据的技术文件是否与通过资质证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一致。

生产现场的监督评审:主要审核持证单位的维修(安装、改造)生产条件是否满足资质认证的维修(安装、改造)产品的生产要求。

    第十条 办公室制定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办公室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做出结论,并及时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拒绝办公室监督员检查或故意刁难、阻挠监督检查进行的,监督检查按不合格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或其维修(安装、改造)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通报、暂停其资质证书。

(一)在申请资质证过程中存在欺瞒行为的;

(二)未按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维修(安装、改造)产品生产的,情节轻微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审材料或年审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监督检查过程中故意刁难、阻挠监督检查的;

(五)监督检查不合格,且不合格原因涉及产品重大质量问题的;

(六)涉嫌引发事故或可能存在事故隐患,尚处于调查阶段的;

(七)国家与上级明令淘汰与限制的不安全产品;

(八)伪造、转让、买卖或者未按规定使用资质证的;

(九)利用资质证进行虚假宣传的;

(十)其它需暂停资质证的。

第十四条 被暂停资质证的持证单位,暂停时间不少于45日,其持证单位应停止相关维修(安装、改造)产品的生产、销售、并在暂停资质证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经复审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资质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持证单位资质证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且变更内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的;

(二)产品引发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的;

(三)监督检查不合格且不合格原因涉及重要安全性能的;

(四)被暂停使用资质证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并由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六)其它应撤销资质证书的。

第十六条 被撤销资质证书的持证单位,不得向煤矿提供煤矿设备维修(安装、改造)产品;已在煤矿使用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资质证被撤销之日起30日内,持证单位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办公室。

被撤销资质证书的维修(安装、改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再次申请资质证书的间隔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 对安全监督监查中发现持证单位违反资质证管理规定或其维修(安装、改造)产品不满足相关标准的,办公室接到安全监管监查机构通报后,及时按照资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对被通报、暂停或撤销资质证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相关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五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秉公办事、坚持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执行与被监督检查的持证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尊重持证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其技术、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应自觉接受办公室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检查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维修(安装、改造)产品存在的事故隐患,持证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持证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监督检查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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