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设备安全安装资质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用设备安装单位的安装安全资质发放工作,确保矿用设备安装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和GB16424-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及GB50231-2009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从事矿用设备安装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矿用设备安装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并在资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第三条 矿用设备安装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四条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矿用设备质量安全技术中心负责全国矿用设备施工单位安装资质发放工作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矿用设备质量安全技术中心 (矿用设备维修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施工单位资质申报、评审等具体工作的实施。矿用设备安装安全资质检验机构,由资质管理办公室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 资质发放条件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或上一年度年产值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矿用设备安装单位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

第八条 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矿用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证书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 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企业必须能够提供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所属权证明,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提出《资质证》复查换证申请时上1个发证周期的施工业绩,应不少于500万元。

 

第三章 资质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资质发放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检测、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将以下申请资料电子版报送管理办公室预审,预审合格后,打印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资质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

(一)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矿用设备安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相关资格;可与其上级法人同时申请,取得资质的,其“法人”的《资质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

第十四条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三十一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资质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典型工程检测

(一)企业申请受理后,由审查组填写《矿用设备安装安全资质现场检验(检测)任务书》一式三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工程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二)企业在申请受理2日内联系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且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三)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任务单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工作,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检验机构各一份)。

(四)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安装现场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安装现场检验的,安装现场检验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五)企业安装现场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受理机构不予颁发《资质证》。

第十六条 评审

(一)申请单位现场检验完成后,管理办公室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申请单位评审时间。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资质管理办公室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2~3名,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矿用设备施工单位资质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四)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3种:

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认为最长1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3个月内,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组长确认,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后申请复评,复评仍不具备条件的,终止本次申请。

(六)管理办公室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评审报告》,报送受理机构。

第十七条 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及检验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资质证》的决定。

第十八条 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管理办公室应当保存资质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公告

取得《资质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范围,由发证部门公告。

 

第四章 评审人员及检验机构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由资质管理办公室规划、提出、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由资质管理办公室进行考核确认,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矿用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施工工艺流程;

(二)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五)受聘于资质管理办公室,不从事矿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在从事评审工作时,应自觉接受申请单位和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的监督,并应加强对聘用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评审人员业绩档案。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以权谋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或解除聘用的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制定检验细则及作业指导书,报资质管理办公室评审部备案。现场检验计划应及时向资质管理办公室评审部报告,检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出具检验报告,1份提交给资质管理办公室,1份送达企业,检验机构应保证其检验数据客观、公正、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在从事检验工作时,应自觉接受申请单位和资质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并应加强对检验人员的日常管理。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以权谋私、伪造、变造检验数据的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或解除聘用的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取证单位从事资质范围内的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安装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证书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

(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三)安装后的设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自检。

第二十六条 《资质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应及时上报: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

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红章);

3.原《资质证》。

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资质证》。证书有效期及作业项目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

(三)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第二十七条 取证单位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书》,向原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资质证》交回发证机构。

  第二十八条 《资质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单位,应在《资质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与审查等必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二)取证以来安装设备的汇总表;

(三)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四)原《资质证》复印件。

第三十条 换证评审除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外,应当注重评审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范围施工的行为;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四)按照《基本条件》和《业绩要求》考核施工业绩;
  (五)随机抽查安装现场工作质量;
  (六)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处理情况;
  (七)有无重大质量事故等。

第三十一条 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发证机构应当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取证单位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一)超越《资质证》许可范围施工;
  (二)施工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并在限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检验或审查仍不合格的;
  (三)由其实施施工后的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四)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资质证》,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
  (五)由于施工质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设备事故的;
  (六)在组织施工和经营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资格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受理机构收到申诉函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单位。

第三十三条 评审人员在进行评审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由资质管理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评审人员予以解聘。

(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二)评审中发生较大失误的;
  (三)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的;
  (五)从事相关设备经营性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检验机构在进行检验检测的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由资质管理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撤销检验资格。

(一)有意出具虚假报告的;
  (二)检验人员利用职权向企业吃、拿、卡、要的;
  (三)检验人员检验过程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对被检设备造成严重损坏的;
  (五)从事相关设备经营性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冒用《资质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资质管理办公室交纳评审费用,取得《资质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构交纳证书工本等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矿用设备质量安全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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